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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北邦商贸有限公司与郭爱想、中航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爱想,石家庄市北邦商贸有限公司,中航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爱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北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滨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荣跃,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航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号1212。法定代表人:桂国祥上诉人郭爱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爱想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爱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爱想撤回上���,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上诉人郭爱想减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英审  判  员  赵 勇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高雅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