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仲臣与田红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仲臣,田红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669号原告田仲臣,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田红套,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仲臣与被告田红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仲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仲臣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仲臣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七元,由原告田仲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