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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费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与姚振才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姚振才,陈秀山,姚玉峰,黄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3)费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世平,行长。被执行人姚振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秀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姚玉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信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振才、陈秀山、姚玉峰、黄信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3年5月10日作出的(1993)费法经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3)费法经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振才、陈秀山、姚玉峰、黄信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姚振才、陈秀山、姚玉峰、黄信军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1993)费法经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1993)费法经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