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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立海与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海,张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商初字第931号原告张立海,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国良,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立海诉被告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海诉称:2013年6月9日,被告张国良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现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国良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事实,但认为无能力立即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张国良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国良作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良欠原告张立海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