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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三满与北京天诚祥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892号原告杨三满,男,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天诚祥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学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满与被告北京天诚祥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三满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诚祥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三满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