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波与刘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波,刘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周波。被执行人刘同亮。申请执行人周波与被执行人刘同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份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潍民再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同亮所有的鲁G×××××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公开评估、拍卖(拍卖款47730元)周波分得款26600元,(剩余款分高学军12576元和王玉芬8554元两案中)。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同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民再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