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全刚与孙晶玮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王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孙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