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韩先刚与李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刚,李召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韩先刚,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召有,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先刚与被告李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先刚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刚撤回对被告李召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先刚负担。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廷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