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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韩先刚与李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刚,李召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韩先刚,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召有,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先刚与被告李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先刚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刚撤回对被告李召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先刚负担。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廷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