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邬锡军与麻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锡军,麻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邬锡军,农民。被告:麻亚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锡军诉被告麻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锡军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霞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