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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邬锡军与麻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锡军,麻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邬锡军,农民。被告:麻亚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锡军诉被告麻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锡军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霞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