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760号原告王××。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