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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书容与黄世清、刘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容,黄世清,刘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杨书容,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委托代理人谢松,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世清,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彭章明,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岗,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原告杨书容诉被告黄世清、刘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祥莉���任审判。2014年2月4日,原告杨书容申请对杨书容、黄世清与刘某某是否分别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因刘某某拒绝进行鉴定,故本院不再组织双方进行鉴定。2015年6月4日,本院依法追加刘岗为本案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2月4日、5月29日、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书容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松,被告黄世清的委托代理人彭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岗因在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书容诉称,原告杨书容与被告刘岗于2001年相恋并在绵阳同居,于2002年12月23日非婚生育一子刘某某,后因刘岗吸毒,双方感情破裂,于2004年5月分居两地,刘某某由刘岗抚养。刘岗与原告分居后,继续吸毒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刘某某不予管教,后将刘某某寄养于黄世清(刘岗的姐夫)家中,更与黄世清制作虚假资料,将刘���某的户口登记在黄世清名下(黄世清的次子)。2013年刘岗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6日,刘岗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相反,原告虽与刘某某分居两地,但经常看望刘某某,为其购买衣服、文具、玩具、带其游玩、支付生活费,对其进行良好教育。原告认为刘岗作为刘某某的亲生父亲,疏于履行其抚养义务,现更不具备抚养刘某某的现实条件,黄世清与刘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抚养刘某某的法律依据,且其教育方式不当,不利于刘某某成长,反之,原告作为刘某某的亲生母亲,学历较高、单身无其他子女,有正当、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较好的抚养、教育刘某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杨书容与被告刘岗的非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世清辩称,被告刘岗是我妻子的弟弟,刘某某是刘岗和一个叫杨雪的女子的非婚生子,刘岗在刘某某半岁时找到我,要求我代其抚养刘某某,我同意后就一直抚养刘某某至今,期间刘岗和杨书容均未支付过刘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原告称我制作虚假资料将刘某某的户籍登记在自己名下,我想向法庭陈述的是刘某某的户籍确实是登记在我名下,但是因为刘某某是非婚生子,一直没有上户,后来小孩要上学必须上户,我才多方努力将刘某某的户口登记在自己的户籍上。另外,我和我妻子待刘某某一直像亲生儿子一样,刘某某与我们夫妻的感情也非常好,刘某某在我们的悉心关心照顾教育下,各方面都表现得很好,如现在改变刘某某的生活环境,势必会对刘某某造成不良的影响。此外,我认为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当取决于刘某某的意愿和刘某某的父亲刘岗的意愿。被告刘岗因在监狱服刑,未��庭答辩,但本院委托湖北省汉阳监狱对刘岗进行调查询问,其意见为:刘某某是我和杨书容的非婚生子,我和杨书容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了刘某某由我抚养,杨书容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但杨书容是否按约支付了抚养费我不是很清楚。我在2003年将刘某某交由我姐夫黄世清代为抚养,杨书容是知情的,我不同意将刘某某交由杨书容来抚养,从2003年起,刘某某一直居住在黄世清家里,由黄世清和刘某某的奶奶吴均和抚养,刘某某与他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2003年到2013年十年时间,杨书容从未提及变更刘某某抚养关系的事情,目前正是刘某某小升初的非常时期,不宜变更刘某某的生活环境和抚养关系,黄世清有能力抚养好刘某某。原告杨书容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绵阳市人民医院2012年12月份新生儿统计表、出生证明,证明杨书容系刘某某的亲生母亲。2、离婚协议,证明杨书容与刘岗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由刘岗抚养刘某某。3、照片一组、信件、就诊卡、购物小票,证明原告与刘某某关系良好,原告尽到了作为母亲的抚养、探视、教育义务。4、广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黄世清通过伪造材料等手段将刘某某的户籍登记为其次子。5、(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刘岗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无能力抚养刘某某。6、录音材料,证明刘岗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将刘某某寄养在黄世清家,且黄世清对刘某某的教育方式粗暴,恶意重伤原告。被告黄世清的质证意见:第1组证据:对户籍证明没有异议,对统计表、出生证明与��案的关联性有异议;第2组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确认是否是刘岗签名的;第3组证据:对照片无异议,但只能证明原告与刘某某有交往,对信件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确定是刘某某书写的,购物小票与就诊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4组证据: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第5组证据:无异议,但不能作为将刘某某交由原告抚养的理由;第6组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持异议。被告刘岗未到庭质证。被告黄世清为支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黄世清的身份证及刘某某的户口簿,证明黄世清、刘某某的身份信息。2、房产证,证明黄世清有经济能力抚养刘某某。3、三份邻居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刘某某与黄世清夫妇关系胜过亲生父母,且刘某某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各方面都表现很好。4、刘某某获得的部分奖状,证明刘某某在黄世清的教育下各方面表现得都很好,现在的生活环境对刘某某的成长非常有利。原告杨书容的质证意见:第1组证据:无异议;第2组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3组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4组证据:无异议,刘某某的优秀与原告的教育关心密不可分。被告刘岗未到庭质证。被告刘岗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向刘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杨书容与刘某某系母子关系,刘某某从小一直由黄世清夫妇抚养,杨书容偶尔探望刘某某,为其购买生活用品。同时,刘某某表示希望继续跟随黄世清一起生活,不愿意跟随杨书容生活,如法院将我判给杨书容,我也不会跟她走,如她强行带我走,我就不读书了。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杨书容与被告刘岗于2002年12月23日非婚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2010年2月10日,杨书容与刘刚(刘岗)签订《离婚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刘某某由刘岗抚养,杨书容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直至小孩18周岁止。刘岗于2003年将刘某某交由其姐夫黄世清代为抚养,黄世清抚养刘某某至今,刘某某与黄世清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该期间刘岗、杨书容均未支付小孩抚养费。刘某某现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良好,其意愿是继续跟随黄世清生活,不愿由杨书容抚养他。另查明,被告刘岗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本院认为,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小孩,如其��法继续抚养,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在本案中,刘岗虽因个人原因未能对刘某某进行监护,但其委托了有监护能力的黄世清对刘某某进行监护,符合法律规定。杨书容作为刘某某的亲生母亲,在明知刘某某长期由黄世清抚养照顾的情况下,十年来都未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也未支付小孩抚养费,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现刘某某在黄世清的抚养照顾下,与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各方面均表现优秀,黄世清也愿意继续抚养刘某某,且也不会造成不利于小孩成长的后果。刘某某现不愿跟随杨书容生活,表示希望继续随黄世清生活。杨书容在此情形下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仅不利于刘某某成长,还有可能对刘某某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书容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书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