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肖洪斌、肖轩波、史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罗米力,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华、封洺阳。被执行人肖洪斌。被执行人肖轩波。被执行人史建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346158.97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88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洪斌、肖轩波外出下落不明,其名下的车辆(不落不明)及房产(未交付)本院已冻结,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史建明名下的资产,本案已冻结(暂不宜处理)。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肖洪斌、肖轩波下落不明,其资产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史建明的资产已冻结。等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 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