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郭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教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江。被告:郭某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王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伶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