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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813号申请执行人: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新坤,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冯安斌,公司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