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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段承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承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39号罪犯段承凤,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洪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承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服刑期间因漏罪被从监狱押回洪江市看守所羁押。2009年10月15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洪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承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前罪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段承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段承凤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承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8.9分。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段承凤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未主动履行罚金刑,减刑时应从严把握,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承凤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