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襄阳双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黄治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双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45号申请人襄阳双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治锋。申请人襄阳双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银行杭州萧山衙前支行于2015年1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104000522708327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中栋进出口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双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襄阳双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