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3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西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24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承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西宝,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窑口镇窑口村下庄组015户,现在上海市务工。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70519287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陈西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西宝给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20日,正常利息66832元,逾期罚息154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10元,执行费5874元。但被执行人陈西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西宝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松江高桥支行的存款4417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助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