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花术田,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撮合已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