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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张德馥与林青、杨艳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馥,林青,杨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张德馥,女,193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林青,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艳玲,女,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张德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青、杨艳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林青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德馥全部欠款740788元,其中含本金、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9444元,被执行人已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