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陕某某与王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某某,石某某,方某某,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05号申请执行人陕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陕某某10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以16.2‰计息,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方某某、陈某某、何利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查。申请执行人陕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贵东审判员 罗启灵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