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淑玉与张天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玉,张天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张淑玉。委托代理人林伟庆。被告张天坤。委托代理人陈万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玉诉被告张天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淑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张淑玉承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玉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