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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万世森与王德猛、贾小红劳动雇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373号申请人万世森。被执行人王德猛。被执行人贾小红。申请人万世森与被执行人王德猛、贾小红劳动雇佣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德猛、贾小红暂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