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万世森与王德猛、贾小红劳动雇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373号申请人万世森。被执行人王德猛。被执行人贾小红。申请人万世森与被执行人王德猛、贾小红劳动雇佣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德猛、贾小红暂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