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兴义与严家成、杨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义,严家成,杨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10-2号原告罗兴义。被告严家成。被告杨菁华(系严家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义与被告严家成、杨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义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兴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罗兴义负担。审判长 龚清荣审判员 赵 晞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西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