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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78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方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1个月后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但之后双方仍就没有联系和来往,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婚生小孩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婚生子女的情况;3.《结婚证》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方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并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费,同时愿意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后,被告有探望小孩及小孩探望被告的权利,被告探望小孩及小孩探望被告时,原告不得阻止。本案调查的重点是: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2.原告与被告共生育有几个子女?如离婚,子女如何抚养?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如离婚,如何处理?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丙。现两小孩在原告处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常产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仍互不往来,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2015年7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离婚后,原告不会阻止被告探望小孩及小孩探望被告。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原告与被告虽系自由相识恋爱,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后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由于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互不往来,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小孩的抚养,原告表示愿意抚养俩小孩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被告提出离婚后原告不得阻止被告与小孩相互探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不到庭,且处理上述问题有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不作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二、婚生小孩张某乙、张某丙由原告张某甲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某甲自行承担;三、被告方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及小孩行使相互探望权时,原告张某甲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覃永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关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