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云南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昆明利富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昆明利富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5307号原告: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652339-6法定代表人:胡沙娃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新村4号被告:昆明利富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源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庄房村16号原告云南省印刷物资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昆明利富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836306.45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昆明利富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836306.4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