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金红与王子维、陈学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红,王子维,陈学玲,刘洪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红。被执行人王子维。被执行人陈学玲。被执行人刘洪树。申请人王金红与被申请人陈学玲、刘洪树、王子维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881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陈学玲、刘洪树、王子维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王金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881号仲裁裁决一案由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