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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