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