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吕臣雪、乔永重与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重,吕臣雪,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乔永重,��,汉族,个体经营,河南省沁阳县人,住监利县。申请执行人吕臣雪,女,汉族,个体经营,河南省沁阳县人,住监利县。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韩龙,男,汉族,司机,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西侧。诉讼代表人孔凡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乔永重、吕臣雪与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五年八���二十日书记员 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