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万荣强奸罪其他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54号罗万荣: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作出的(87)黄法刑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在公安机关害怕被刑讯逼供和诱骗诱供下作出违心供述,法院使用虚假的犯罪供述及证据定案,原审认定你强奸无事实依据等为主要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你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相识的青年妇女江××由东莞市太平镇返回黄埔区,晚上八时许行至黄埔区青少年宫路段时,你将车驶入横沙村新溪河边的一个鸭棚附近停下,将江按倒在地,强行除下江的内外裤,实施奸淫行为,在被害人江××的反抗和哭喊下而未能得逞。关于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经查,原审认定你犯强奸罪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和法医鉴定结论所证实。你申诉称公安机关有诱骗诱供的行为,但并未有证据予以证实。你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及刑讯逼供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无视国家法律,违背法律意志,以暴力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鉴于你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原审依据你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等认定你犯强奸罪正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