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云海与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海,申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李云海,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曹锐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勤,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政,男。委托代理人范旭宏,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海与被告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云海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李云海负担。审 判 长 郑咏梅人民陪审员 马东丽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薛艳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