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东刚与黄春绮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东刚,黄春绮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刚,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本勇,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绮,男,1978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东刚因与被上诉人黄春绮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慧平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赵婧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东刚的委托代理人聂本勇,被上诉人黄春绮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赵东刚给抵押车辆投保的事实,现抵押车辆已返还给黄春绮,故黄春绮是否已将向赵东刚所借款项还清,且黄春绮是否与赵东刚约定车辆使用费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1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