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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晔与周圣明、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晔,周圣明,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晔。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圣明。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大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培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莉,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周晔、周圣明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实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汪书力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