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吉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行员工。被告张吉光,住址山东省平度市。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活光与人民陪审员李宏新、陈洁珊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吉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深圳)个信贷字(2013)第RL20130507000393号。合同约定:原告贷款给被告人民币88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2013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合同项下贷款执行固定月利率1.89%(该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化而变化,但如有违约,合同约定利率从违约时立即上浮30%),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3年5月8日,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自2014年1月8日起被告就出现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情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5191.69元、利息(含罚息)20633.24元、复利3728.51元,合计99553.4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月2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公告登报费等)。被告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属实。又查,涉案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还约定: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被告违约后,原告未对贷款利率作出上浮调整,仍执行原约定的利率。截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5191.69元、利息(含罚息)20633.24元、复利3728.51元,合计99553.44元。另,原告除支付案件受理费外,未发生其他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债权及欠款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提起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吉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5191.69元、利息(含罚息)20633.24元、复利3728.51元,合计99553.4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月2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吉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活 光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琪琪(兼)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