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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异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刚、刘金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刚,刘金亮,陈增艳,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异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凤洋。被执行人徐刚。被执行人刘金亮。第三人陈增艳。第三人孙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茂师、徐刚、刘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第三人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茂师、徐刚、刘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诸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孙茂师偿还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82.2元,并承担银行利息11486.05元(计算至2010年7月20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0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另计(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徐刚、刘金亮对上述判决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3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579元,由孙茂师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孙茂师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徐刚、刘金亮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茂师于2012年5月20日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陈增艳(系孙茂师之妻)、孙浩(系孙茂师之子)、陈培英(系孙茂师之母)、孙美(系孙茂师之父),其中,孙美已病故。经查,某房产为被执行人孙茂师与其妻陈增艳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被执行人孙茂师的遗产;2012年7月3I日,上述继承人到诸城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诸城市公证处出具了(2012)诸证民字第624号公证书证明因陈培英放弃继承孙茂师遗产,孙茂师遗产由第三人陈增艳、孙浩共同继承。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本案第三人陈增艳、孙浩继承了被执行人孙茂师的遗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第三人陈增艳、孙浩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陈增艳、孙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增艳、孙浩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继承孙茂师遗产范围内履行(2010)诸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人民陪审员 岳洪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臧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