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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戴水香与董承宪、董承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水香,董承宪,董承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戴水香,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董承宪,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董承祥,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水香诉被告董承宪、董承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水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水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为130.00元,由原告戴水香负担。审判长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