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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新村18栋一楼经营一快餐店。2015年3月,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在其店内发放了销售假发票的名片,后被告人陈某就根据名片上的电话联系贩卖假发票的人,随后向贩卖假发票的人以每本假发票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本假发票。被告人陈某购买的假发票用于提供给在其店内消费的顾客。2015年6月25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接举报后赶赴该餐厅,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当场查获假发票285份。经宝安地税局沙井税务所鉴定,查获的285份发票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曾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