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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大明与朱国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明,朱国俊,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杨大明。委托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俊。被告李东。原告杨大明与被告朱国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大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彩、被告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大明诉称,2014年至2015年度,被告朱国俊因生意周转需要为名,从原告处分两次共借现金50000元整,并书写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原告急需用钱,找两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拖欠不还系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借款本息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国俊未答辩。被告李东辩称,原告起诉我偿还借款没有法律依据,我不认识原告,我也没有看到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2015年期间,被告朱国俊先后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2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如下;1、“借条朱国俊借杨大明25000.00贰万元正,借款人:朱国俊。”2、“借条今借杨大明25000元朱国俊。”另查明,二被告在上述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原件、公安部门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朱国俊先后向原告借款4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第一笔借款数额,借条大小写存在差异,应以汉字大写为准,故本院认定第一笔借款为200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主张还款以后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根据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朱国俊、李东二人在上述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东不能举证证实涉案借款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除外情形,故李东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国俊、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大明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二被告负担100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