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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方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668号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国裕,主任。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惠英,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诉被告方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尚需补充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陆夏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樊泓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