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宋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安天,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