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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2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小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小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55号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灿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雁,系该公司法律专员。被告张小武,男,汉族,住陕西省静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告张小武在原告处租赁的厦工牌挖掘机贰台(型号:XG955Ⅲ,机号CXG00955L001D0453和型号:XG956Ⅲ,机号CXG00956V0S1C0886)或查封、冻结张小武名下其他价值31935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小武在原告处租赁的厦工牌挖掘机贰台(型号:XG955Ⅲ,机号CXG00955L001D0453和型号:XG956Ⅲ,机号CXG00956V0S1C0886)中的其中一台或查封、冻结张小武名下其他价值319353元的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审判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