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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54号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苏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阔雅,系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甄育萍,系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伟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树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