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牟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又名牟某某,男,生于1982年04月25日,汉族。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牟某某窜至西和县稍峪乡符庄村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家骡子圈里的一头黄色骡子盗走,并于次日许将所盗窃的骡子牵到西和县苏合乡丁山村丁某某家暂时寄养。2014年1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将所盗窃的骡子从丁某某家牵到礼县石桥乡田坪村牲口交易市场经薛某某介绍卖给了朱某某,得赃款5600元,被告人牟某某将其中100元分给薛某某,其余5500元自己带着回到家里。案发后,本案被盗骡子被追回并返还失主,被告人已退还赃款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物证被盗骡子照片,书证西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投案自首经过说明、领条2张、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证人丁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蒲某某、丁某某、徐某某、曹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2015{西认证-}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附涉案物品估价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入户秘密窃取农户牲畜变卖他人,所盗牲畜价值6100元,数额较大。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入户盗窃,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所盗牲畜已返还被害人,悔罪表现积极,放归社会不致再产生危害,可依法适用缓刑。经合议庭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海林代理审判员 成 鹏代理审判员 周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