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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平与被告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平,付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陈 志 平 与 被 告 付 伟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陈志平,女,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傲都乡后蒙古户村后蒙古户屯。被告:付伟,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原告陈志平与被告付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