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955号原告许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锦,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以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