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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955号原告许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梅,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锦,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以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