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强与陈会会、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强,陈会会,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08号原告:梁强,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会会,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庆,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强与被告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梁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