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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强与陈会会、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强,陈会会,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08号原告:梁强,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会会,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庆,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强与被告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梁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