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和,该公司董事长。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坤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