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李某、李某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曾祥彬,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丙,住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丁,住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李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坚持要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方友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