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德海诉马艳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海,马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海,男性,住所地好力保乡好力保村被执行人马艳红,地址努文木仁乡。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张德海申请马艳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马艳红应支付申请人张德海案款997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997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艳红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代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宝泉执行员 赵锦涛执行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