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尤子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尤子荷,尤丽达,胡攀,陈永华,台州市路桥金属标准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319号,机构代码:59179533-4。法定代表人:尹兴满,董事长。被执行人尤子荷,男,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尤丽达,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胡攀,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永华,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金属标准件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银座街*******号,机构代码:67389029-8。法定代表人:尤丽达。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子荷、尤丽达、胡攀、陈永华、台州市路桥金属标准件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尤子荷、尤丽达、胡攀、陈永华、台州市路桥金属标准件厂支付借款100万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2500元,执行费12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尤子荷、尤丽达、胡攀、陈永华、台州市路桥金属标准件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