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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明信与北京益丰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信,北京益丰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09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信,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益丰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三府庄村顺平福路87号。法定代表人赵民,总经理。杨明信与北京益丰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6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中确定:一、被告北京益丰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明信劳务费四万一千八百九十六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杨明信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北京峪口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存款9547.39元,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京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0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来自